除目中所反映的是封建王朝中的核心人事机密,其信息拟制过程自然被严加控制。从政治传播的角度看,除目的拟制有着严格的拟制主体和拟制程序规定,并且在政治信息流动中具有一定的纠错程序。
(一)除目的拟定主体与程序
五代时期除目的拟定程序为“(除目自)中出”或“宰相奏拟”,换言之,皇帝为拟定除目的最终决定者。在程序上可以直接“中出”除目,或者宰执大臣也可拟制除目奏请皇帝同意后执行。胡三省在注《资治通鉴》时,曾经明确指出了这一点,见于《资治通鉴》卷第二百八十天福元年(936年)五月庚寅条:
李崧请急在外,薛文遇独直,帝与之议河东事……帝意文遇当之,闻其言,大喜,曰:“卿言殊豁吾意,成败吾决行之。”即为除目,付学士院使草制。〔御笔亲除付外行者谓之除目,其经宰相奏拟而行者亦谓之除目〕
文末引号中即为胡三省的注,明确指出了“御笔亲除”或“宰相奏拟”的谓之除目。当然,这里并非指只有皇帝和宰相本人才能拟制除目的内容,职能相关的文官也可参与拟制,具体而言,即可草拟“御笔亲除”的翰林学士,可草拟“宰相奏拟”的中书省官员等。在宋代,扩充到枢密院大臣也可以参与商议职权相关的除目。举三个例子为证。
其一,见于《宋史》列传第七十九:
元丰官制行,震与吴雍从辅臣执笔入记上语,面授尚书右司员外郎,使自书除目,举朝荣之。
当时,王震的职务为中书检正,具有草拟除目的资格,所以获得了“自书除目”的荣耀。
其二,见于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十七咸平三年(1000年)庚午条:
以职方郎中、直秘阁黄夷简为光禄少卿,主客员外郎、直史馆曾致尧为户部员外郎。先是,宰相张齐贤荐夷简、致尧宜掌诏命。尝有急制,值舍人已出院,即封除目命夷简草之,议者以为不可。
此例中,黄夷简时为光禄少卿,主要职责是掌管祭祀、朝会、宴乡酒醴膳羞等。但宰相张齐贤有意荐拔,在中书舍人不在的情况下,命他草写了时间要求紧急的除目,结果被人议论为不当之举。
其三,是出于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三百六十元丰八年(1085年)十月丁丑条,记载如下:
初,中旨除朝议大夫、直龙图阁、知庆州范纯仁为左谏议大夫,朝请郎、知虔州唐淑问为左司谏,朝奉郎朱光庭为左正言,校书郎苏辙为右司谏,正字范祖禹为右正言,令三省、枢密院同进呈。太皇太后问:“此五人何如?”执政对:“协外望。”章惇曰:“故事,谏官皆令两制以上奏举,然后执政进拟,今除目从中出,臣不知陛下从何知之,得非左右所荐,此门不可浸启。”太皇太后曰:“此皆大臣所荐,非左右也。”
在该例中,除目自“中旨”(皇帝不经中书门下省直接下达的旨意)下达,当时宣仁太后垂帘听政,章惇认为惯例上除目都是“执政”草拟后由皇帝决策,而当时“除目从中出”,质疑宣仁太后是否采信了其他渠道提供的人事信息,因此表达了不满。结果宣仁太后予以否认,但最终任命时未能全部任命,范纯仁改为天章阁待制,范祖禹改为著作佐郎。
在此例中,章惇的质问引起了朝臣的一波舆论反弹,主要原因在于章惇当时任知枢密院事,在商拟除目方面亦有越权之处。因此,章惇遭到监察御史王岩叟、侍御史刘挚等人的攻击。当时的侍御史刘挚的上书中对除目拟制的主体有着详细的论述,同时也深入阐述了宋代对除目拟制主体严格规定的意义所在:
臣窃睹自来朝制及近降官制格,凡差除,有中书进拟者,有枢密院进拟者,有三省、枢密院同进者。盖建官分职,各有所治,法无相参也。三省、枢密院同取旨者,似止于差除帅臣、边镇大吏、内臣近上差遣而已。今差谏官、罢侍讲,不识枢密院何为而预也,外言籍籍,皆以三省容纵密院侵紊政体,莫不疑异。臣窃谓国家所恃者在纲纪,大臣所宜守者在名分,纲纪正于上,则下无邪志;名分治于下,则政无多门。一有夺移,何患不起?朝廷今日正当尊强君道,谨守祖宗法制,严臣下之名分,以消压权僭之心。今废置官吏,陛下大政;而三省之事,枢密院本非其职,踰法出位,横造议论,公然犯分。臣恐积微至着,交乱官守,渐行私意,以害政事。上则陛廉之等慢,下则倾夺之患生,杜渐防微,实系国体。
从中可以看出,宋人把“差除”视为涉及“国体”的大事,在信息渠道控制上尤为关注,其拟制主体有严格的规定,各类官员拟制信息流动渠道分明,防止“横造议论”,政出多门,对政事产生冲击。
(二)除书的起草与内容
除目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官吏任命的名单条目。除目在商议阶段,以条目的形式出现,但确定除授结果之后,唐宋时期多由中书舍人负责草拟除书,这个环节在唐宋时期称谓多有变化,可以称之为“草词”“行词”或“书行”等等,其实际就是由中书舍人起草文书,然后“书名行下”。除目的内容也远比条目丰富。这也是除目能够广为传播,为士人所关注的重要基础。
前文已述,《容斋随笔》中称白居易在诗词中喜用“黄纸除书字”,实际上白居易曾经撰写过大量的除书,很多保存于《白居易集》中,在此选择较为简练的一则《裴廙授殿中侍御史制》予以例证:
敕:某官裴廙:贞观初,张行成为殿中侍御史,纠劾巡察,时以为能。朕思宏贞观之风,故选御史府官,亦先其精敏刚正者。以尔廙动循道理,语必信直,励其志节,有类行成,因授厥官,无忝吾举。可殿中侍御史。
这个除书涉及了历史掌故,选官标准,以及被任命官员的品行评价,皇帝对于该官员的期望等,用词简洁,语句典雅。从中也可看出,草拟除目需要熟悉典故和吏制,并有相当的文字功力,并非易事。并且,除目内容往往因起草者的文风而异,曾巩的《元丰类稿》中曾言:“方除目填委,占纸肆书,初若不经意,午漏。诓菰豪羯下砣。凡除郎御史数十人,所以本法意,原职守,而为之训敕者,人人不同,咸有新趣,而衍裕雅重,自成一家。”
除目在草拟过程中,不但文字水平要求高,为了保密,在时间上的要求也比较急。南宋时期的洪迈记载:“中书舍人所承受词头,自唐至本朝,皆只就省中起草付吏,逮于告命之成,皆未尝越日,故其职为难。”欧阳修曾抱怨:“然予方与修祖宗故事,又修起居注,又修编敕,日与同舍论议,治文书所省不一,而除目所下,率不一二时,已迫丞相出。故不得专一思虑,工文字,以尽导天子难谕之意,而复诰命于三代之文。”宋代王禹偁在诗词中也曾回忆草拟除目“词头”时担心耽误时间的经历:“制历无多事,[自注:阁下有制历当直舍人,如无除目,书名而出。]词头每怯迟。”当然,到南宋之后这种时间要求有所松弛,有记载说:“南渡以来,典故散失,每除书之下,先以省札授之而续给告,以是迁延稽滞。”
正因为除目并非简单的条目,而是有着丰富的内容,在时间上也有要求,所以要求起草者熟练掌握经籍典章、职官制度,具有相当文字素养。这里对于文字水平的要求并不是以文采为要,而更多地是要求才思敏捷,用词典雅,符合规制。因此,一些擅长草拟除书的官员在史书中留有盛名。在唐代,《新唐书·杨炎传》曾有记载:“(杨炎)迁中书舍人,与常衮同时知制诰。衮长于除书,而炎善德音,自开元后言制诏者,称‘常杨’。”在宋代,长于草拟除目的“倚马之才”尤为士人所推重,史籍文献中多有记载。宋初官员陈知微长于草拟除目,被赞为“虽无奇采,而平雅适用。一日,进改群官,除目纷委,适当知微次直,思亦敏速”。宋末王应麟被赞之为“若行云流水”,“公四入中书,遍行诸房词命,方除目填委,他舍人搁笔不下,公独从容授之,若行云流水,悠然泛然而莫知其纪极者”。
(三)除目的“封还”
除目事涉人事变动,负责拟制的官员如果对拟升迁的官员持有意见,就有可能拒绝拟制文稿。这是唐宋时期文书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,也是考察“除目”信息流动中的重要一环。兹有两例为证:
其一,见于《宋史》列传第一百三十五:
初,本中与秦桧同为郎,相得甚欢。桧既相,私有引用,本中封还除目,桧勉其书行,卒不从。
此例中,吕本中与秦桧有故交,秦桧要求其“书行”。但对秦桧私自引用的官员,吕本中坚持予以“封还”,始终不肯屈就秦桧。
其二,见于《宋史》列传第一百五:
(彭汝砺)方居家待罪,得确谪命除目草词,曰:“我不出,谁任其责者。”即入。饣钩,辨论愈切。谏官指汝砺为朋党,宣仁后曰:“汝砺岂党确者,亦为朝廷论事尔。”
此例中,彭汝砺不满蔡确被无辜陷害,上疏直言未果。当朝廷命令他草拟谪贬蔡确的除目草词时,他坚持原则,予以“封还”。
这两个例子中,吕本中、彭汝砺都是时任中书舍人,拟定除目为他们的职责,故而能够有机会“封还”。吕本中和彭汝砺通过“封还”除目的举动,表达了自己对任免官员的意见。
(四)除目拟制中的信息保密性要求
除目关涉人事升迁贬黜事宜,对于信息保密性的要求非常之高。这种信息的保密性要求主要体现在商议除目以及草拟除目的过程中。特别是在大除授的时候,有“锁院”或“锁宿”的要求。宋宁宗时期,因出现閤门舍人读错宰相任命文书的事故,皇帝即令:“今后宣麻人与学士同锁宿,点句与之,以便宣读。”从中可见“锁宿”制度到南宋依然施行。有关除目拟制中的保密性要求,兹举两例为证。
第一例,见于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九十五天禧四年(1020年)六月丙申条中有关“寇准罢相”前政治斗争的记载:
谓等益惧,力谮准,请罢准政事。上不记与准初有成言,诺其请。会日暮,召知制诰晏殊入禁中,示以除目。殊曰:“臣掌外制,此非臣职也。”乃召惟演。须臾,惟演至,极论准专恣,请深责。上曰:“当与何官?”惟演请用王钦若例,授准太子太保。上曰:“与太子太傅。”又曰:“更与加优礼。”惟演请封国公,出袖中具员册以进上,于小国中指莱字。惟演曰:“如此,则中书但有李迪,恐须别命相。”上曰:“姑除之。”殊既误召,因言恐泄机事,臣不敢复出。遂宿于学士院。及宣制,则非殊畴昔所见除目。
从这个记载可以看出,皇帝与丁谓商议寇准罢相一事,结果“误召”晏殊,后又召钱惟演共同议定除目。寇准罢相一事发生于天禧三年,即1019年,晏殊时为太子舍人、知制诰、判集贤院。这个职位既不属于草拟“御笔亲除”的翰林院,也不属于负责起草“宰相奏拟”的中书省。宋真宗召晏殊商议除目,因草拟除目非晏殊的职责所在,晏殊不敢参与。因此有“误召”之说,晏殊主动回避此事,并保守机密。而被宋真宗后召入宫的钱惟演时为翰林学士,正是负责草拟“御笔亲除”,所以符合制度。尤为要注意的是,晏殊因自己被误召,怕泄露机密,留宿于学士院中。其后,公布的除目与晏殊所见不同。
第二例,见于宋代王巩的《闻见近录》中的记载,当时宋神宗和大臣议定除目之后,特别交代:
“朕与高遵裕期,某日当下灵武,候告其捷,当大庆赍。至是,官制可行,除目可下。”仍戒之曰:“外人有知者,不过卿等数人,勿泄耳。”又命执政戒雍、震。
在这个例子中,宋神宗在议定除目之后,特别交代大臣对除目切勿泄密。并且,对于记录除目的中书校正官吴雍与王震还不是很放心,特别交代执政大臣对两人进行再次告诫。